国际交流与合作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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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职业技术学院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
2024-11-05 17:23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进一步规范和强化我校国际学生管理工作,提升国际学生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42 号令《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41号令《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来华国际学生我国学位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 制定本规定。

二、本办法所称国际学生,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具有中国国籍且在学校接受教育的外国学生。国际学生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尊重中国风俗习惯,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完成学校学习任务。

三、国际学生的招生、培养和教育管理工作,应坚持“扩大规模、提高层次、规范管理、保证质量”的原则。

四、国际交流与合作学院为学校国际学生全权归口管理部门,在学校党委行政领导下,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对国际学生工作进行具体管理、指导与协调。

 

第二章 招生与录取

 

国际交流与合作学院负责全校国际学生的招生、录取工作。 

一、负责全校国际学生的招生宣传和推介工作。

二、制作国际学生招生简章。其中:费用标准经由财务处向有关部门申请备案。学科专业专科层次由教务处审校核准。招生计划根据学校各培养单位接受能力和需求确定。

三、审核国际学生(年龄18-50周岁)的护照、最高学历、成绩单、经济担保、体检及无犯罪记录等资料,提交相关培养单位进行专业审核、学习能力评估等工作,然后根据申请者条件择优录取国际学生。

学历生:1.完成高中或同等学历课程,成绩单中所有科目要求及格或以上,未获得高中毕业证的学生,须提交预毕业证明。

2.汉语HSK4级以上或在我校学习一年汉语并经考试通过。

汉语言进修生:进行长短期汉语学习的非学历国际学生。

  四、及时邮寄已录取国际学生(包括各培养单位自己招收的本专业国际学生)的录取通知书、报到注意事项、外国人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2 表)等。

五、国际学生的录取通知书及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2 表)须经国际交流与合作学院审核、学校领导批准后,加盖学校公章。

 

第三章  

 

国际交流与合作学院负责全体国际学生的入学工作。 

一、制定新生入学接待规划。

二、安排机场、车站的接机接站服务。

三、安排国际学生入住学生公寓。 

四、协调财务处做好学生各项缴费。

五、凭国际学生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进行学籍注册(教育部来华国际学生学籍学历管理系统)。

六、协调出入境管理处及相关部门做好国际学生入学后的中国法律法规、学校管理规章制度、中国国情的教育工作。

 

第四章 涉外管理

 

 国际交流与合作学院负责全体国际学生的涉外管理工作。

一、负责新老国际学生签证的办理。帮助学生在入境前根据其学习期限向中国驻其国家或居住地国使领馆或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申请办理 Xl 或 X2 字签证。按照规定提交经教育主管部门备案的证明和学校出具的录取通知书等相关材料。

二、负责新老国际学生《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的处置。国际学生入学时按照中国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到中国卫生检疫部门办理《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确认手续或者进行体检。经体检确认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的严重精神障碍、传染性肺结核病或者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的,由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依法处理。

三、负责新老国际学生“外国人居留许可证”的办理,因故退学和勒令退学学生居留许可的终止手续办理。

四、负责国际学生本国传统节日庆祝活动的安排工作。国际学生经同意,可以在指定的地点和范围举行庆祝本国重要传统节日的活动。但不得有反对、攻击其他国家、民族的内容或者违反公共道德的言行。学校尊重国际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宗教活动场所。国际生不得在我国进行传教、宗教聚会等任何宗教活动。

五、负责国际学生文化联谊团体及国际学生联合会的审批和管理工作。

六、负责国际学生辅导员的招聘和管理工作。国际学生辅导员配备比例不低于中国学生辅导员比例,与中国学生辅导员享有同等待遇。国际学生辅导员用于了解国际学生的学习、生活需求,及时做好信息、咨询、文体活动等方面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五章 学籍管理

 

一、国际交流与合作学院负责全校国际学生学籍系统的管理与学籍的处置工作。

二、每学年开课前,国际交流与合作学院负责将已注册国际学历生名单提交学生处,由学生处负责编制学号,并协助安排进入学校各培养单位,各培养单位负责国际学生的教学、考试、实习、论文等培养工作。

三、国际学生应在规定时间来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办理入学手续者,应以书面形式并附有关证明向国际交流与合作学院请假,请假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周。除因不可抗力引起的事由外,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四、凡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

五、国际学生新生如经入学体检被发现患有我国规定不能在校学习的疾病,原则上应取消其入学资格,并限期离境。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确认短期内可达到健康标准的,可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允许保留入学资格1年并回国治疗。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和休学学生的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内经治疗康复者,应凭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具的证明,经我国卫生检疫部门确认后,向学校申请入学,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取得学籍。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者,则取消其入学资格。

六、学校实行二学期制,每学年分秋季、春季2个学期。已取得学籍的国际学生应按校历规定的时间按时到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每学年注册2次,分别在秋季学期和春季学期。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时缴纳本学年应缴费用,缴费后方予注册。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或请假手续,没有办理相关手续的按旷课处理。未请假或请假逾期2周没有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七、国际学生在校学习最长年限为:专科生所学专业规定的学制年限再延长2年,逾期者不予注册。因回国服兵役而保留学籍的,服兵役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

 

第六章 教学管理

 

国际交流与合作学院是全校国际学生的教学管理部门,其中,专科生教学培养报教务处审核。

一、各培养单位具体负责本院学历生的教学培养工作;国际交流与合作学院负责汉语言进修生的教学培养工作。

二、各培养单位需制定科学系统的培养方案并上报教学管理部门审核和备案。

(一)培养方案原则上为我校专业培养方案的专业基础课和专业必修课,可视教学培养需求进行适当调整。

(二)中国(文化)概况、汉语(作为第一外国语)为国际学生必修课程。

(三)国际学生可根据本人汉语水平到国际交流与合作学院选择相应的汉语课程学习,也可以自修。

(四)国际学生可免修大学英语、“两课”、军事理论(军训)等课程。

 

第七章 考勤与考试纪律

 

一、考勤纪律

(一)国际学生应根据所学专业和学院规定的课程表上课。自觉遵守学习纪律,按时上课,不得旷课、迟到和早退。

(二)国际学生应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若因病、因事不能参加学习者,必须办理请假手续。请病假,需开具医生证明;请事假应写请假报告,并到国际交流与合作学院登记;请假两天以内的,由班主任批准;两天以上一周以内的,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学院院长批准;一周以上的,由学院主管外事院长批准。

(三)国际学生请假,累计不得超过每学期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二。超过者,原则上作自动退学处理。若有特殊理由,报教务处、学生处并经学院主管教学及外事院长批准后可保留学籍。

(四)凡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缺课或学期末不经批准提前离校,均作旷课处理。对旷课的学生,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十学时者通报批评,二十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三十学时严重警告 处分,四十学时留校察看,超过五十学时劝其退学。

(五)旷课时数一般按实际误课数计算,实习课程设计或其它教学实践活动,每天按六学时计算。

(六)非假期期间不得外出旅行,利用节假日或周末外出旅游者,不得影响正常学习。

(七)考勤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学院和任课老师共同执行。 

二、考试纪律

(一)国际学生必须按照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门课程参加考试。

(二)各门课程的考核由平时成绩、阶段考试成绩、学期总评成绩构成。学期总评成绩的为百分制;平时成绩、阶段考试成绩各自在学期总评成绩中所占的比分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要求决定。每学期阶段考试的次数为 2—5 次,由各门课程的任课教师根据课程要求决定。

(三)考核成绩实行百分制记分方式。

(四)因个人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参加考试者,视为自动放弃考试。这次考试成绩以零分计入学期总评成绩。

(五)因患病或突发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间参加考试者,必须及时向各院部提出缓考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经学院办公室批准后统一安排缓考时间和办法,并交纳缓考费。缓考成绩按正常考试记分。

(六)一学期内缺课(包括病假、事假、旷课)累计超过 120 学时者,取消考试资格,由各院部书面通知其本人及相关教师。学期总评成绩以零分计,不得补考。

(七)学期总评成绩不及格者,须在学院统一安排的时间参加补考。不按时参加补考者,视为自动放弃补考。补考成绩实行及格、不及格两级记分。

(八)考试作弊者,该次考试成绩以零分计入学期总评成绩。不得补考。

 

第八章 转专业与转学

 

一、除汉语相关专业外,其它专业国际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提出转专业申请。

(一)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疗单位检查,证明其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它专业学习的。

(二)经学校有关部门认可,学习确有困难,不转专业不利于个人发展的。

(三)在某些方面有突出才能(有高水平论文、学术科研成果、获奖证书等证明),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的。

(四)有其它特殊原因的。

二、汉语相关专业国际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入其它专业学习,但可在退学后重新申请其它专业学习。学校根据相关入学标准重新审核其申请材料,决定是否录取。

三、符合学历国际学生入学条件的汉语进修生,可转入汉语专科专业学习。

四、国际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专业: 

(一)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的。

(二)应作退学处理的;

五、国际学生转专业,应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转专业手续。转专业申请由学生所在院部提交,国际交流与合作学院审核批准并报教务处和接受院部备案。奖学金国际生转专业还应经各类奖学金主管部门同意。

国际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只允许转一次专业。国际学生转专业申请一般在春、秋学期开学一周内办理。

六、国内其他院校在读的国际学生,可申请转入我校进行专业学习,在原就读院校获得的课程学分,若符合我校学分认定要求,可予以确认。原则上不接受我校在读国际学生转出就读事宜。 国际学生确有特殊原因须转入其他学校学习的,经本人申请,国际交流与合作学院审核批准后可以转出。

 

第九章 延长学习期限和退学

 

一、延长学习期限

凡要求延长学习期限的国际学生,须在国际交流与合作学院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延长学习期限申请书,经国际交流与合作学院院长和学校主管院长审批后,办理延长学习期限手续。凡不努力学习,有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和院规院纪现象者,不予延长学习期限。因汉语进修学习时间限制,学习期间不允许转学和休学。

二、退学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不及格课程门数达到学校退学规定的;

(二)无论何种原因,具有学籍时间超过学校规定年限的;

(三)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的;

(四)因病须休学而拒不休学的;

(五)经学院指定医院就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等疾病者;

(六)意外伤残不能再坚持学习者;

(七)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八)对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擅自离院的学生取消学籍,不发相应证书和退学证明,退学的学生不得复学。

对各级别奖学金国际学生的退学处理,应事先上报各级主管部门并征得其同意。对国际学生的退学处理,由培养院部提出申请,国际交流与合作学院审核批准,报教务处和培养院部备案。国际交流与合作学院负责国际学生退学的善后事宜。

 

第十章

 

一、结业学生学习进修期满时,学院对学生作全面鉴定,合格者颁发结业证书。

二、学习期满未能完成相关课程者,不发证书。

三、按规定补考的学生,补考通过后,按时发结业证书。换发结业证书的结业时间,按换发日期填写。

四、不发给无学籍学生任何形式的结业证书。

 

第十一章

 

一、国际学生毕业和结业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学院具体办理,由教务处和学生处审批。国际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期限内,修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达到毕业要求,由各培养院部将国际学生的成绩、毕业论文等材料清单移交国际交流与合作学院初审后上报教务处和学生处,由教务处和学生处审核上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

二、凡在学制年限内无法修完培养方案规定课程的国际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可申请延长学习时间。申请延长学习时间应由本人提出,所在培养院部和国际交流与合作学院审核,教务处和学生处批准。延长学习时间者,须按规定缴纳学费和相关费用。

三、毕业、结业、肄业和毕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的,可向学校申请相应证明。经核实后,学校为其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四、国际交流与合作学院与培养院部负责国际学生毕业、结业等手续的办理。

(一)国际学生离校通知单的制定和执行。

(二)国际学生费用的清缴和图书的归还。

(三)取消居留许可相关手续的办理。

 

第十二章 学生证件

 

一、学生证是国际学生身份的标志,学生证作为学生在校期间的学籍证明,必须要妥善保管,随身携带,不得损坏、遗失、冒领、涂改和转借。

二、学生证的发放、注册、编号、登记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学院统一管理。每学年新生入校后,统一填发学生证。

三、根据有关规定,国际学生不享受半价车费待遇。

四、学生毕业、中途退学、转学或其他原因离校时须将学生证返还国际交流与合作学院。欲留纪念者需递交书面申请,并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学院在学生证上盖章声明作废。

五、如发现有重领,以丢失为名多次重新办证,在学生证上涂改姓名和国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六、学生证编号与学号相同,遗失后学号不变,补发证件另编号。

 

第十三章 奖学金

 

国际交流与合作学院负责全校国际学生各类奖学金的申报与分配、经费管理和发放工作。

一、制定下一年国际学生奖学金计划、并负责落实执行。 

二、根据学校各类专业的教学培养能力和需求,做好学生推介和计划分配。

 

         第十四章 学生管理与服务

 

国际交流与合作学院负责国际生除专业教学以外的所有日常管理。

一、负责我校国际学生信息管理系统的管理和维护。

二、负责我校国际学生的各类文体活动,积极组织国际学生参加国家级、省级、市级及学校举办的各类文体活动,并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支持。

三、积极支持校园文化国际化建设。

四、参照我校《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负责全校国际学生的奖惩工作。

五、负责毕业后的国际生校友联系工作。

 

第十五章 住宿管理与服务

 

一、国际学生入住时必须签订《住宿须知》,若调换房间,应征得宿舍管理部门的同意。

二、国际学生居住的房间,只供其本人使用,不能转让他人居住,不得留宿他人。

三、房间配备使用的物品,要妥善保管,不要随意改装拆卸,不能私自与其他房间的物品调换,如有损坏或丢失,要及时报告,属于人为事故,必须照价赔偿。

四、室内禁止存放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酿成事故者,须赔偿一切损失,严重者将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保持宿舍安静,不得在宿舍从事影响他人学习与休息的活动,如跳舞、大声喧哗、高声放音乐等。

六、保持宿舍内清洁,不得在墙上张贴、涂画和私自钉挂物品,不得在宿舍及学院范围内饲养宠物。

七、注意节约水电。使用电器时须注意安全,不准私自增加电源插座、私拉电线等。

八、如在宿舍内遇到抢劫、行凶、失火等意外事件或发现可疑人员时,请及时与宿管人员或学院保卫处联系。

 

第十六章 校内管理

 

一、人事处根据学校国际学生教育的发展规模,及时招聘国际学生辅导员。

二、教务处协调各院部制定国际学生教学计划与课程安排、国际学生教材的征订以及学生课表和成绩的管理。

三、学生处加强对在读国际学生应享有的各类校级奖励等工作的支持,协助国际交流与合作学院及时办理国际学生学生证。

四、团委营造多元文化和谐相处的国际化校园文化活动,支持国际学生参加学校举办的各类文体活动。

五、保卫处按照国家的有关涉外法规做好国际学生的涉外安全教育和安全防护工作,减少或杜绝涉外案件发生。

六、图书馆根据国际学生教育的发展需要,加大外语书籍、对外汉语书籍等的购置力度,加强对国际学生利用馆藏文献的培训与指导,全面提高服务水平。

七、总务处应根据国际生发展的需要,提供充足的国际生标准宿舍(含室内独立卫生间、暖气和热水)和教室,交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学院使用,确保我校国际生规模的进一步扩大和发展。

八、现教中心应为国际生教室配置先进的多媒体以及语言实验室设备。

 

第十七章 校规校纪

 

一、国际学生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及学院的规章制度,尊重中国的社会公德和风俗习惯。

二、国际学生在中国境内进行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必须遵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

三、根据有关规定,严禁在教室、宿舍楼等人群聚居区燃放烟花爆竹,违者将受到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四、进入宿舍,应该主动向宿管人员出示护照、学生证等有效证件。

五、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不得进出校园,需把车辆存放在指定位置。

六、不准私自在校园内张贴和散发宣传品、印刷品。

七、严禁赌博、酗酒、打架斗殴、吸毒、贩毒以及其它干扰学院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的行为。

八、学习期间,不得从事任何与国际学生身份不符的活动。

 

第十八章

 

一、国际学生的课程考核、成绩评定、缓考、重修、免修、休学及复学按教务处有关中国学生管理规定执行。

二、本规定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学院负责解释。

三、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8 年 8 月 22 日发布的《中共三门峡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关于下发对外文化交流相关规章制度的通知》(三职院发〔2018〕65)中《外国来华留学生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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